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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8)

国和网校  [2014-09-04 16:15:00 ]  【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国和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章考纲要点:

  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颁布实施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10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2008年实施

  环境政策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互惠共赢

  (2)强化法治,综合治理

  (3)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4)依靠科技,创新机制。

  (5)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1)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①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

  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

  ③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

  ④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在生产环节,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

  3在废物产生环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

  4在消费环节,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3)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例题】

  要按照()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A 无害化 减量化再利用

  B无害化 资源化 利用

  C减量化 无害化 资源化

  D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答案:D

  解析:切勿将循环经济的原则与《固废法》的原则混淆

  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2)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3)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4)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5)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6)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7)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4、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1)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2)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

  (4)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

  (5)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6)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7)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8)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9)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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