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国和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1. 适用范围——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纺织部适用该法
2.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三化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
3.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及选址要求
4.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定的地域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即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于该法。
2. 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二)
1.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特殊污染源控制
2.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3.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
2.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
1、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环评法》第23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11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同时,《环评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环评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进行划分。
工程特点包括: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水等等。
环境特征包括:自然环境条件和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系统功能与特点、自然资源及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引起现有环境特征发生变化的范围和程度。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
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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