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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29)

国和网校  [2014-09-26 08:15:00 ]  【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国和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29),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规定;

  1、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2、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33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第34条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4、机动车船年检与抽检

  第3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例题】

  ( )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 省级人民政府 D省环保局

  答案:A

  解析:掌握抽检的部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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