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
《环评法》第29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点:
(1)处罚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机关: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3)处罚类型: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的认定:五种情形(教材P25)
对于严重失实的认定:三种情形(教材P25)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评条例》第34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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