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二)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 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 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五)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小结】宪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