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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第四章第三节)

国和网校  [2014-12-26 19:08:00 ]  【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实施具体管理的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1、评价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均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但在乙级评价资质中,有一类仅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评价范围的乙级资质。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2、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11个小类中的任何一类,可编制此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中的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或核工业类别的,可同时编制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限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3、申请审查:
(1)申请的类型:5种: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
(2)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3)申请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例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6号令)》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分为(  )。
A.A、B两个等级
B.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C.甲、乙、丙三个等级
D.甲、乙两个等级
答案:D。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6号令)》第三条至第四条)
【例题】下列哪项属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 (  )
A.申请变更名称
B.申请变更地址
C.申请调整评价范围
D.申请资质延续
E 申请评价资质晋级
答案:ACDE
【例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哪些单位不能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
A.某私有企业法人
B.某环境监测机构
C.某政府机关
D.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
答案:BCD
解析:BD是法条原意,环评机构是中介机构,因此C也不能选。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1、评价资质的管理:
(1)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管理办法》第25条)
(2)环评文件编制签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资质管理办法》第22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3)评价机构变更及资质换领: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4)评价机构业绩要求: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1)考核主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2)监督形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注销资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处罚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35-39条规定:
第35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36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37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38条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39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管理
1、收费依据——1981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从可行性研究经费中支出。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将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部门管理。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2002年1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20%。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两种方式
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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