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节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的范围
1.对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复垦范围是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因采矿引起的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包括矿区范围及矿区范围外的影响区。特别说明,压占是指《土地复垦技术标准》采挖废弃的排矸场、尾矿库、废石场、废渣、储灰(泥)等,不包括工业场地和绿化用地。闭坑后废弃不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如炸药库、道路等。因复垦取土造成的新的破坏,也应包括在方案复垦范围内。
2.对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复垦范围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临时性用地,包括挖土、堆土、堆料、临时道路的修建。
3.复垦范围的确定不考虑破坏的土地是否需要征收,也不考虑是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利用土地的破坏也应当列入复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