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 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其中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