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和完善阶段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