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CP的EIA.设计、EP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排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二、三类依此类推。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3.了解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⑴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⑵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⑶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