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环境保护设施——各类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 制度。内容。其核心是“同时投产”或“同时运行”。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考试用书
2. 2001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验收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验收的分类管理
验收管理权限原则与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谁“审批”谁“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报告书——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报告表——监测表或调查表;
登记表——登记卡。
验收的工作程序申请试身产、试运行——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材料齐备申请验收——现场检查和审验——提出验收意见完成审批
验收的范围包括两方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验收时限分为: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分为正常情况、需延期情况和分期建设情况三类。
正常情况——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需延期情况——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延期的几种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条件
1.《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验收条件包括九个方面
2. 验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