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期限治理措施。
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2)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3)监督自然保护工作,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
(4)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5)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6)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防治,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