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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和网校  [2015-09-08 17:25:00 ]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了解列入本目录的危险废物的类别;49类(略教材P176)

  (2)了解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范围的原则要求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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