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纲重点: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而环境质量评价则是针对既有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