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瑞典于1970年,新西兰、加拿大于1973年,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于1974年,德国于1976年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9 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①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②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③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④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⑤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⑥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⑦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⑧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