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而环境质量评价则是针对既有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