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主体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 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 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为提高可操作性,并进一步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十七条和和十八条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及审查小组的 构成: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 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 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 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上级审批机关很难对与规划草案一起报送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细致的专业审查。为了不使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草案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审查流于形式,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先行把 关,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这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的 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 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 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为保证召集 单位公平、公正遴选参加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召集单位应根据规划涉及的专业 和行业,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 法没有作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据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制定发布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 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 序和时限作出了规定。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 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 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