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本案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2003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包括“一地三域”综合性规划、十类专项规划及其指导性规划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本案例所涉及的规划属于“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即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类型,按该文件要求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案例是在2003年10月启动的,尽管当时“98号文’’尚未出台,还是依据“环评法”,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2.尽管本规划涉及的是一个较小流域,影响相对较小,本次规划环评还是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中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了公众参与,对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发放公众调查表。
3.本次规划环评的结论与建议在最后形成的规划文件中已有所反映,如下三个方面的建议被采纳:
(1)从减少淹没损失和搬迁移民的角度推荐龙头水库卡基娃采用低坝方案;
(2)从减少淹没损失和搬迁移民的角度推荐立洲至阿布地河段采用一级混合式开发;
(3)从减少植被破坏,控制水土流失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地形、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梯级引水洞线布置在博茶公路所在一岸,以减轻施工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本规划环评报告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会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