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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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数 |
调整内容 |
一 |
11 |
18 |
删除: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
13 |
11 |
删除:(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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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2 |
删除: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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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5 |
增加:仲裁裁决的上述法定撤销情形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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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倒数12 |
删除: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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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1 |
倒数12 |
“工商行政管理”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下同。 |
36 |
倒数11 |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调整为:“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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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8 |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调整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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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 |
删除:(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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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3 |
增加:【例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其后甲缴纳15万元,尚有5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会议上,甲请求免除其5万元出资义务。四名股东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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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 |
增加: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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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9 |
增加:(3)注重调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②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③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④公司减资;⑤公司分立;⑥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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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1 |
原【例2-9】调整为:【例2-10】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丙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解析】(1)丙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丙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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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3 |
删除【例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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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14 |
增加: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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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14 |
调整为:【例2-16】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1年后再注销。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章程规定的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2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3)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4)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6)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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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增加: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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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倒数4 |
增加:【例2-17】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5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4)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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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0 |
删除: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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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1-2章)
作者:hxg 文章来源:ghwx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
对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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