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
倒数3
|
删除: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213
|
8
|
增加: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
213
|
倒数14
|
增加:3.代位权的行使与效力。
(1)代位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214
|
2
|
调整为: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减少财产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②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④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若第三人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相反,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债权人均得以请求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与效力。
(1)撤销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
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③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第三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
217
|
13
|
删除: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217
|
倒数7
|
增加:无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在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共同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220
|
倒数2
|
删除:国务院……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
227
|
2
|
调整为:(1)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
①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③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228
|
倒数4
|
调整为:(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即留置物。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原则上动产应属于债务人所有。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法律规定不禁止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均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
229
|
倒数7
|
调整为:(一)定金的概念与种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有以下种类:
(1)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指定金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二)定金的生效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的定金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定金担保内容的信函、传真等,还可以是主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定金合同应记载定金的交付期限、数额和明确定金性质的定金罚则等必要事项。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三)定金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231
|
13
|
调整为:(一)合同权利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中,转让权利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但下列情形的合同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愿意接受委托,债权人不得任意将请求实施委托事务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②因债权目的的达成须对特定债权人为给付之债权,如扶养请求权、慰抚金请求权等。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合同约定了一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不得将请求承担该不作为义务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种约定不得约束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
231
|
倒数15
|
删除:【例5-11】
|
233
|
1
|
删除: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归于消灭。
|
238
|
9
|
删除:2.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47
|
倒数2
|
调整为:2.借款利息的确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48
|
倒数6
|
增加:3.利息支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251
|
4
|
增加:【例5-11】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正确答案为C。本题考核“一房数租”情况下承租人的确定、合同解除与合同相对性。选项A、选项B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
六
|
262
|
9
|
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其他个人除外)。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70
|
4
|
“税率为16%”调整为:“税率为13%”
|
270
|
6
|
调整为:税率为9%
|
278
|
4
|
增加:(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①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③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④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⑤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6)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第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第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第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第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第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②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⑤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⑥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①项第一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⑦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⑧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286
|
19
|
增加:41.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42.生产销售有机肥、农膜。
43.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44.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
288
|
7
|
增加:(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的税收优惠
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
七
|
309
|
14
|
增加: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320
|
5
|
增加:5.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以下贷款:(1)农户贷款;(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321
|
10
|
删除:【例7-13】
|
341
|
8
|
删除: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增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341
|
16
|
增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342
|
17
|
增加: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342
|
20
|
增加:(三)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国和网校预祝广大 中级会计职称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事宜、考试信息、培训信息,可拨打国和网校全国客服电话010-62983637,或登录国和网校官方网站 www.gohoedu.com 。如果您感觉此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请点下面分享一下吧!
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
中级会计职称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