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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说明一

为了贯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以下简称“620号文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322号)要求,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把好申报和初审关,特提出有关工作说明、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

一、总体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初审机构应根据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初审工作。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如同时进行非资格变更,非资格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1册。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

备注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1)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

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先变更单位;

3)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变更内容

非资格变更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1:涉及2项(含)以上非资格变更申请事项,重复的证明材料仅提供1份;

注2:非资格变更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1册。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人员类别

人员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

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也可提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

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

1、身份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职称证书

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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