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