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
(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财产还可以区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