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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全面清理招投标文件防虚假招标

  “保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2个、修改14个、废止19个。”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我省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刚性规章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今年7月份,省发改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制定了我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全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培训、法规清理、配套制度建设以及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对凡现行有效的、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纳入清理范围,凡内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修改或废止。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

  各部门分负其责,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首先,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中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其次,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再次,中省直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再履行相关程序。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清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发改委审定。中省直部门的文件清理意见,由省发改委审定。

  省发改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重点对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审核,初步确定保留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2个,修改14个、废止19个。按照通知精神,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定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其修改和废止工作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同时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届时未完成修改和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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