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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强铁路项目移交招投标监督管理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广西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投标。为加强对铁路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发生,南宁铁路局联合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积极理清思路,加强监督管理,在广泛调研和全面排查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延伸两头、强化中间”的监督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推行标前联席会制度,强化标前环节监督

  (一)重大项目招标须召开标前联席会。南宁铁路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标前联席会制度》,规定单次招标预算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重要物资或技术复杂的物资设备,标书所拟技术标准高于或者低于设计要求的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必须组织法律、建管、设计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召开“标前联席会”,进行集体会审。这项制度实施,改变了以往标前监督主要靠招标人独家把控的格局,构建了多部门共同参与、集体审定、相互制约的监督新机制,受到招标人、招标部门、监督人各方欢迎。目前,联席会已召开会议27次,取消不合理条款64项,修正错误348项,起到了较很好的标前把关防控作用。

  (二)审议重点瞄向易发多发投诉问题的标前环节。经过对近年投诉举报的分析以及移交地方招标后可能易发多发的风险点,确定标前联席会四项审议重点:一是招标文件的规范性,是否按照铁道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二是招标资质条件的合理性,资质条件设置是否合规,有无设置不合理“门槛”或“放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三是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招标形式、程序、公告时间、评委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是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有无廉政风险防控的预案和措施。这项措施后,招标文件不严谨、不规范、设置不合理等原来较突出的问题也明显减少,至今未发现领导插手干预招投标的情况。

  (三)建立发现问题和纠偏整改机制。标前联席会明确各参会单位的基本责任分工。招标管理部门重点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招标资质条件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招标程序流程合法性进行把关;专业部门重点对技术规格书条款进行审定;设计部门对设计有关条款进行解答、澄清。监察部门实行抽查监督,重点监督标前联席会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标前联席会制度一年以来,先后发现问题472个,其中商务部分191个,技术部分281个。每次发现的问题及修正情况,都形成《工程建设标前联席会纪要书》,各参会方签字,上报建管、监察部门部门阅批。

  二是转变方式,健全机制,加强和改进标中环节监督

  (一)构建路地联合监督机制。南宁铁路局纪委监察处主动与自治区纪委招投标管理局、公共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联系协调,研究双方共同监管的措施。6月15日南宁铁路局与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加强南宁局铁路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南宁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联席会制度》,确定双方共同开展“招投标法纪法规教育、监督检查、风险排查、查处招投标违纪行为”六项监督活动,并建立了联络员和信息通报制度,初步形成了路地联手,共同监管的格局。

  (二)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有效性。南宁铁路局纪委监察处出台了《关于调整工程、物资招标投标监督方式的通知》,制定了《局纪委监察处监督招投标抽查办法》。从2012年起由纪检监察现场全程跟班监督改变为突击检查、暗访督查、录相抽查,实施不定期、不定点、不定时抽查监督,每年抽查项目不少于招标项目总数20%。目前已抽查6次,形成抽查写实报告6期,发现问题9个,督促整改了4个问题。为了加强监督力度,组建了一支由52名专业部门人员组成

  (三)实施风险排查,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南宁局工程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对移交后工程建设招投标廉政风险点进行重新梳理排查,共排查出标前、标中、标后三个环节风险点20项,确定防控措施16 条。先后制定下发了《南宁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办法》,对路局管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地方交易市场后监督的主体、程序、职责、方法和标前、标中、标后三个环节27项具体监督内容进行明确,规范了移交后监督工作。制定《纪检监察组织参与招标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纪检监察参与招标监督的8项职责任务进行明确,规范监督行为。

  三是注重结果,延伸触角,推进标后环节监督

  (一)注重标后合同履约检查。建立中标通知书报备制度,招标部门每次标后将《中标通知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局管铁路大中型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对局管铁路大中型项目招投标合同履约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共清查30个单位,清理通过招标产生的中标包件数为215个。

  (二)加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制定了《南宁局工程建设领域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信访受理渠道和处理办法,在招标交易场所设立投诉举报箱,做到有信必查。实行信访投诉调查处理问责制度,规定受理投诉举报不及时、不负责任,造成调查失实或查无结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招投标责任追究机制。认真落实《南宁局违反招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方、投标方、监督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2010年以来,先后对6家违反规定的投标人分别作出取消中标资格、限制进入局内招投标市场的规定,对5个招标单位及4人次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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