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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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
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
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
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
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
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
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
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焊(包括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电子束焊、
激光焊等)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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