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符合防护要求的专车
除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外,放射性废物一律装入标准容器内运输,桶的表面剂量、车辆表面剂量和驾驶室内的剂量要求见本办法(20、21条)。
三 接收手续
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登记卡片,并按要求办理合格验收手续。
四 交通安全
运输途中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 去污要求
完成运输后人员和车辆按要求进行去污。
第五章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性废物库,原则上只贮存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辖区外的放废,由管理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并报管理一方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贮管理,见第25-30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责
应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对产生废物单位的监督指导。
二 废物库管理人员的职责
加强责任感,严格规章制度,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三 辐射照射剂量限制
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剂量限制见本办法33、34条。
四 库区内和环境的监测和报告
监测和报告见本办法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