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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15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施健康天津战略,加快高素质医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以下简称“医学研究专业”)的职称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研究机构中从事医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
医学研究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评价方式
(一)助理级职称(研究实习员)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助理研究员)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式;高级职称(副研究员、研究员)采取答辩和评审结合的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议,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四、评审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医学研究专业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按照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评审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3名,由医学研究及相关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五、评审程序
医学研究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医学研究专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将具体材料报送到市卫生健康委。
(三)评审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管理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六、有关事宜
(一)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一般应在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符合岗位要求和评价标准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医学研究专业职称。
(三)驻津单位中从事医学研究专业的人员,可委托本市代评医学研究专业职称。
(四)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医学研究岗位的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直接进行同层级聘用。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相近专业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并需通过当年度医学研究专业考试。
(五)医学研究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服务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完善预案,周密部署,及时总结,推进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确保成效。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并查实的,按程序取消其职称资格;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