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测绘技术管理
【内容辅导】
本章主要根据《测绘法》,讲述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合法性,及在测绘活动中采用规范、标准的合法性,包括测绘质量管理等内容,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一、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
《测绘法》规定:
(1)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 基准和测绘系统。
(2)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3)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4)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5)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二、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
1、测绘基准:
大地基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深度基准:1956理论最低潮面;
重力基准:2000国家重力基准。
2、测绘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平面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
高程系统:正常高系统,85高程基准;
地心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重力测量系统:57、85、2000重力测量系统。
我国现行大地坐标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过渡安排: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测绘法》第十条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测绘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测绘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条件:
1)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2)确需建立;
3)必须经过批准。
审批
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2)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3)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省局审批范围:(1)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2)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3)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参照《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
(1)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材料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2)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5)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2)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3)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的溯及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前(2002年12月1日前)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
《测绘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测绘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
1、测绘法规定,批准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数据的机构是( A )。
A、国务院
B、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C、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D、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
【例题】
2、某中等城市拟于2011年启动建立城市GPS控制网基础测绘项目,其城市坐标系统应当基于( B )建立。
A、1954年北京坐标系
B、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C、1980西安坐标系
D、城市独立坐标系
三、测绘标准化管理
《测绘法》要求: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文件规定:
国家测绘局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测绘标准制定:
1、测绘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测绘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标准
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的条件
(1)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2)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5)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6)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要求;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标准指导性文件
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3)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测绘标准
测绘标准分类:
1、定义与描述类:定义、词典、要素分类、代码;
2、获取与处理类:测绘规范、规定等;
3、检验与测试类:检查验收规范、评定标准、检定规程;
4、成果与服务类:数据格式、标准数据规定;
5、管 理 类: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编写规定、安全规范等。
测绘标准发布
1、发布主体
对报送的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属于测绘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属于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由国家测绘局批准、编号、发布。
2、标准编号
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测绘标准实施
(1)标准执行:强制性测绘标准及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测绘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执行。
(2)违标禁止: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测绘成果或者地理信息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发布和使用。
(3)标准标识:测绘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推广测绘标准,并应当在成果(产品)上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测绘计量管理 计量检定资格
(1)、资格取得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以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即具备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资格。
(2)、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备案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织建立该项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并向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属部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并向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四、计量标准器具检定
(1)、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与备案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
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周期检定结果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2)、使用禁止: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准使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1、申请面向社会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测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以及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2、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3、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规程管理
1、强制要求
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应执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规程缺失处理
对没有正式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准或自行编写检校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3、自行编写规程要求
自行编写的检校办法应与有关测绘技术标准的内容协调一致。
进口测绘计量器具管理
1、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由外商或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准予进口并使用有关标志。
2、计量检定
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准予销售;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
3、销售禁止
没有检定合格证书的进口测绘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测绘生产仪器检定
1、检定要求:
(1)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其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或测绘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方可申领测绘资格证书。无检定合格证书的,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申请。
(2)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周期检定合格,才能用于测绘生产。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在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内,可由使用者依据仪器使用状况自行检校。
2、检定例外
教学示范用测绘计量器具可以免检,但须向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不得用于测绘生产。
测绘质检机构管理
1、计量认证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2、数据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中提供作为公证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检定人员管理一
1、授权项目检定、测试人员资格
从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项目检定、测试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2、其他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其他计量检定人员,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后,才能开展检定、测试工作。
3、测绘部门确认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根据实际需要,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也可经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并发证。
检定人员管理二
1、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计量检定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2、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
申请考核认证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按照国家测绘局确定的报名时间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测绘局(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考核申请。
检定人员管理三
1、申请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3)了解计量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5)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
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由国家测绘局在举行考试六十日前公布。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考试试题的命题和提供工作。
检定人员管理四
1、申请人初次申请考核认证计量检定员
资格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1)测绘、计量基础知识;
(2)申请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申请增加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1)申请增加的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检定人员管理五
1、有效期及复审换证: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颁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2、重新考试与延期
原颁证机关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试;不需要考试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五、测绘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法规
《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法》第四十八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配套管理文件: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生产质量管理一
1、生产质量管理原则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2、生产质量教育
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测绘任务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3、制度与质检机构建设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级、乙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丁级 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生产质量管理二
1、质量体系认证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自愿申请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2、技术经济责任制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参照《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生产质量管理三
1、管理人员责任
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确定①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②签发质量手册;③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④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
测绘单位的质量主管负责人职责:
①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②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③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⑤审核技术总结;⑥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 !!
质量管理、质检机构、人员职责
①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②编制年度质量计划;③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④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⑤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生产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职责
①严格执行操作规程;②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③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测绘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
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生产质量管理四
1、合同评审制度
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2、设计先行制度
测绘任务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3、技术设计书审批制度
技术设计书应按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市场测绘任务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技术设计书或测绘任务书,作为测绘合同的附件。
4、仪器设备检验制度
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生产质量管理五
1、首件验证制
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产品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2、工序流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