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社发〔2021〕65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工商联: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的《西藏自治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标准
全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7%,下线为3%。
二、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时间
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意见
(一)坚持“两低于”及“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时合理增加职工工资,努力实现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同步。同时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
生产经营状况差,执行工资增长下线有困难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相关民主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1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非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1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本级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的合理增长。
(四)发布的全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该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五)发布的全区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指导性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