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分析可知:F工作的进度拖后1周,影响工期,因为该工作在关键线路上,导致工期延长1周,总工期将大于合同工期1周。
H工作的进度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因为该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有1周的总时差,拖后的时间没有超过总时差。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而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5.(1)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图9-6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为1周。由此可知,M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又延长了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可索赔工期为1周。
(2)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为1.2万元。
案例四
1.合适。因为该工程项目有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规模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2.(1)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不妥当。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更改,亦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同意,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当。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2)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处理如下:
在甲方承认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的前提下,甲方应对停工承担责任,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因为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应当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并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和逾期交付工程的责任在乙方。
案例五
1.工程费用=10000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900万元。
基本预备费=(10000+1900)万元×8%=952万元。
第1年涨价预备费=10000 万元× 55%×[(1+5%)-1]=275万元。
第2年涨价预备费=10000万元×45%×[(1+5%)2-1]=461•25万元。
涨价预备费=(275+461.25)万元=736.25万元。
该项目的建设投资=(10000+1900+952+736.25)万元=13588•25万元。
第1年的建设投资=13588.25 万元× 55%=7473.54万元。
第1年投入的资本金=7473.54万元×40%=2989.42万元。
第1年需要的借款=(7473.54-2989.42)万元=4484.12万元。
第2年的建设投资=13588.25万元×45%=6114.71万元。
第2年投入的资本金=6114.71 7万元x40%=2445.88万元。
第2年需要的借款=(6114.71-2445.88)万元=3668.83万元。
第1年的建设期利息=4484.12/2万元×6%=l34.52万元。
第2年的建设期利息=(4484.123668.83/2)万元×6%=379.11万元。
该项目的建设期利息=(134.52+379.11)万元=513.63万元。
2.需要筹措的项目资本金总额=(4484.12+3668.83+800)万元=8952.95万元。筹措项目资本金的途径:企业的现金、未来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可用于项目的资金、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优先股等。
3.计算期第3年的销售收入=13000万元×60%=7800万元。
计算期第3年的现金流入=7800万元。
计算期第3年用于流动资金的项目资本金=800万元×60%=480万元。
计算期第3年的经营成本=3000万元×60%=1800万元。
计算期第3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7800万元x3.41%=265.98万元。
计算期第3年的借款还本付息=(4484.12+3668.83)/5万元+(4484.12+3668.83)万元×6%=2119.77万元。
计算期第3年的现金流出=(480+1800+265.98+2119.77)万元=4665.75万元。
计算期第3年的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7800-4665.75)万元=313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