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履约保证金(熟悉)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即,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
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履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往往是专业化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除了保证以外,中标人以支票、汇票、存款单为质押,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也很常见。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3)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