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1.评价工作的分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
Z08掌握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4.1.1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三级。
4.1.2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1~3个主要污染物,计算其等标排放量Pi(下标i为第i个污染物),Pi的定义为:
式中:Pi-------等标排放量,m3/h;
Qi------单位时间排放量,t/h;
C0i-----大气环境质量标准,mg/m3。
Coi一般选用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和“修改单”)的一次采样浓度允许值 (即按GB3095中二级标准和“修改单”中各污染物一小时平均取值时间的二级标准限值计算) ,对该标准中未包的包含的项目,可以照TJ36—37中的相应值选用,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执行。Qi应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1.3项目周围地表特征可分为平原和复杂地形两类。复杂地形系指:山区、丘陵、沿海、大中城市的城区等。
4.1.4评价工作的级别,按表2划分,Pi按公式(1)计算。如污染物数大于1,取Pi值中最大者。
4.1.5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如果Pi<2.5×107,其评价内容可按下述有关规定进一步从简。调整或从简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还应注意的问题:选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作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不影响其他的工作量。
对于GB3095中有些污染物没有一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则按日平均浓度计算。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除了导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 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而定。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