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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考试相关法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

(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2005年4月1日实施)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89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来源于考试大,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二、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考试&大&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三、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2、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3、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第21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固废法》是针对不同的固体废物作出的规定,即对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固废三类固废做的规定。实行的是分类管理方式。

四、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固防法》第21、22条

第21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2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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