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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预览_考试政策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由注册机关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注册机关应当在年终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在所审核的经济合同、拟定的法律文书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忠于职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进行有悖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国内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项有关业务,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注册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及责任者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由此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注销其注册,由发证机关取消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回证书,并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职业道德、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处分。

  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顾问受处分的情况如实上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所犯错误性质,决定是否注销其注册。被注销注册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注册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所受处分,应当及时在其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予以记录;注销注册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评聘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规定实施后4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执行业务。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经贸委。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任企业法律顾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El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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