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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第三章考点:图书质量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第三章考点:图书质量

第三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图书质量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1.内容质量标准: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编校质量标准: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包括文字、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格式)

3.设计质量标准:封面、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4.印制质量标准:符合我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图书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面封、封二、封三、底封、脊封、勒口以及护封、函套)、扉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等。

图书质量管理的分级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观机关应该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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