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 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⑤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 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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