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
(1)准入条件
净资产指标方面: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风控指标方面:要求其风险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规定。
部门设置方面: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系统配置方面: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及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独立性要求与利益冲突防范: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从业人员方面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
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制度建设方面:需具有完备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审核程序。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要去提交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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