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7〕76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管理,提升鉴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7〕1号)要求,做好2017年全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范围
2017年将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劳动保障协理员等6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各盟(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组织理财规划师职业统一鉴定。
(二)自治区统一鉴定职业范围
根据部中心需要,结合我区实际,继续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安全评价师、智能楼宇管理师等3个职业的自治区统一鉴定。
(三)如遇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对统一鉴定职业范围和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时间安排
(一)2017年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行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二)2017年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5月20、21日,11月18、19日(详见附件1)。
(三)参加2016年物流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0日进行。
(四)拟组织实施理财规划师职业统一鉴定的盟(市),须于3月15日前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五)各盟(市)鉴定中心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统一鉴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三、申报要求
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由报名培训机构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录入数据并上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报送自治区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抽查。
四、鉴定方式
(一)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两项,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二级以上(含二级)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三项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理论、技能、综合评审成绩其中一项或两项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参加一次补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鉴定工作。各盟市要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减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36号)精神,积极贯彻政府职能转变和职业资格管理改革与清理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擅自降低申报条件。
(三)规范数据上报工作。各盟(市)鉴定中心、直属报名培训机构,须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杜绝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补考科目错误、考试类型错误等问题的发生,如出现此类问题,由上报数据机构承担。
(四)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盟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区统一鉴定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鉴定试卷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五)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监控等措施,杜绝舞弊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