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机构
(一)职能和特征
1.保险公司也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的主要功能是使家庭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一种名为保单的合约规避特定的风险,在特定事件发生时,依合约赔付现金。
2.特征
为获得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称为保费。保险公司将收到的保费投资于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资产。
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业务内容
1.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还有一种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业务,被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2.理赔
被保险人有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有受理索赔申请,承担保险金赔付的义务。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即为保险理赔。
3.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以实现保险资金增值的业务活动。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六、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非金融机构的类型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邮政储蓄机构、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卡公司等。
1.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①资金信托;
②动产信托;
③不动产信托
;④有价证券信托;
⑤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⑦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⑧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⑨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⑩代保管及保险箱业务;
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一种主要提供消费信贷、企业信贷和财务投资咨询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西方国家,财务公司与投资银行已无太多差异。
在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财务公司有两类,一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另一类是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