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测绘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由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科学性等特点,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如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与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会商。但是申请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依法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建议人提交资料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4)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内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2)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5)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