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测绘标志保护
【内容辅导】
本章主要根据《测绘法》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有关测量标志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讲述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及测量标志保护义务等内容,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一、测量标志保护 法律规定
1、 《测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二、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建设
1、建设要求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2)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标记设立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三、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用地
1、用地面积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2、土地、建筑物征用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四、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
1、设立明显标志;
2、实行委托保管制度;
3、工程建设要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4、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要经过批准;
5、持证使用测量标志,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
6、定期组织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
五、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义务保管
1、义务保管制度: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2、保管报告制度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3、保护标志权利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
六、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使用
1、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示证使用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七、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维护
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八、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拆迁
1、避让标志: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2、拆迁审批:
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批准手续。
2、拆迁审批手续:
(1)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2)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3、拆迁通知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1、测量标志拆迁费用
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九、测量标志保护 测量标志保护要求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2)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3)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4)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5)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6)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7)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九、测量标志保护 法律责任
《测绘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例题】单项选择题
1、根据条例,下列工作中,不属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义务的是( A )。
A、收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
B、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坏、盗窃测量标志行为;
C、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报告;
D、经常检查保管的测量标志。
2、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依法应当经( D )批准。
A、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B、测量标志所在地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C、测量标志保管单位
D、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例题】 多项选择题
1、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有()。
A、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B、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C、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不超过500平方米;
D、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E、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