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
5.1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和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
5.1.1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特点
(1)买卖合同的标的仅限于有形物
买卖合同交易的标的仅限于有形物所有权的转移,无形物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转让,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转让不适用于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并将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标的物价款。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买卖合同才能成立。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5)买卖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货物买卖合同特别强调货物的检验,因此从合同内容角度对比,检验条款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地位重要。另外,货物的包装条款也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5.1.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保证标的物的交付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品质负有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根据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接收并检验标的物
及时收取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受人无合法依据拒绝收取标的物,可能导致出卖人增加额外费用支出和风险;收取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如发现质量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1.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负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孽患归属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2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款
买卖合同除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8个合同应当具有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包含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其他特殊条款。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重点条款:
5.2.1首部条款
首部条款主要是合同主体条款。为了确定合同的主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当事人的名称;自然人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合同实践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指代双方当事人,并可以称为“买方”和。卖方”,或者“买受人”和“出卖人”。
5.2.2正文部分条款
(1)标的物条款
标的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
对于机电设备,除需要载明主机的名称、规格外,还应当明确约定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规格等内容。
(2)品质条款
标的物的品质是指质量标准和规格。
产品的质量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执行的品质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在实践中,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条款时一般应当采用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通常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方式有:
①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②以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③凭品牌、商标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④凭商品说明书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⑤以良好平均品质作为依据确定标的物的品质。
(3)数量条款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数量,并且应当以通用的计量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业、交易习惯认可的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一个确定的量,也可以约定为一个可变的量,但是可变的量在履行时应当是可以确定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计量方式、允许的误差范围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4)价款条款
①价款的数量。合同应当对价款的数额作出明确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价款可以是一种确定的数额,也可以是可执行的计算方式,在履行时根据数量、质量和计算方式计算出具体的价款数额。
②价款的支付方式。合同双方通常约定的支付方式有电汇、支票、汇票、本票等。
③分期付款。合同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当就每次付款的时间、数额等达成一致;未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当认为是一次付清价款。
(5)交付条款
①交付时间。
买卖合同的交付期限是出卖人的交货时间。履行期限有履行日期和履行期间两种。根据履行期限的不同,合同可分为即时履行合同、定时履行合同和分期履行合同。
②交付地点。
交付地点是指出卖人交付货物或买受人提取货物的地点。双方对交付地点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是确定货物验收地点的依据,也是运输费用由谁负担的依据,又是确定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依据。
合同约定由出卖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买受人所在地;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交付地点一般为货物的发运地;买受人自提货物的,交付地点为货物提货地。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则为不动产所在地。
③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是指出卖人的交货方式和货物验收方式。实践中,可以选择出卖人送货或代为托运,买受人自提货物等方式。此外,双方还应约定运输工具以及运输路线等。
(6)包装条款
异地交货的合同必然存在运输及包装问题。包装不善可能导致货物受损,包装条款应规定货物安全交付买受人。
①包装标准。货物包装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②包装材料。
③包装方式。
④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包装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不应另向买受人收取包装费用。
⑤包装标识。包装外面应当用醒目的字体注明货物名称、重量、体积、产地、目的地、装卸注意事项等。
⑥包装物的回收。
(7)验收条款
验收是指买受人在接受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时,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接收的行为。
①验收时间和地点。
买受人验收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一般与出卖人交货的时间、地点一致。买受人通常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或卸货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检验,这个期限就是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买受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②验收方法。
合同双方可约定采用抽样检验、全面检验、凭样品验收等方式。对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商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的检验,尤其是在双方对质量有异议时,需要由专门的产品检验机构来检验。
(8)支付条款
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情形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使用票据结算。此外,还应约定结算的货币种类。在国内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以人民币结算。
(9)违约责任条款
(10)担保条款
(11)争议解决条款
(12)合同生效条款
5.2.3尾部条款
合同尾部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签章以及合同签订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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