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质疑的程序均有相关规定。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岐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质疑的时间:公示期内(7日),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质疑的有: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A.非投标人质疑
B.涉及招标评标细节等但未能说明其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源的;
C.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D.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A.程序。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
B.质疑处理结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