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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辅导: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二章(9)

  2.4.3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由法律授权,分级管理。我国的立法中,一般都是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主管部门。由于招标投标涉及领域众多,职责分工相对比较复杂,《招标投标法》第7条做了原则性授权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法律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又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据此,各省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逐级确定有关职责分工。目前,各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基本都是参照国务院规定而确定的,只是在机构设置和具体分工方面各有特色。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与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级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比较多,具体职责分工是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划分的,主要有:

  (1)指导协调部门

  由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很多,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障政令统一,提高行政监督合力,国务院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等。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是重要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行业监督部门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此外,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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