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事考试网】2019年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 实施条件如下;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住房部、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分别可以委托相应的单位承担建议等具体任务,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的考试与主观评分。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住房部、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分别可以委托相应的单位承担建议等具体任务,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的考试与主观评分。
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共同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考试应包括四个科目: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建筑工程目标的控制;建筑工程监理的案例分析。其中以“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管理”为基本课题,“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课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分为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三类。考生在报名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选择。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土木工程专业;交通部负责交通工程专业;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考试应当在四天半的时间内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成绩以四年为周期,采用滚动式管理方法管理。只有连续四年通过所有考试科目后,才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登记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的,可以免于参加基础学科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有关专业考试证书。本证书作为在注册时增加专业从业员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考监督工程师的专业资格:
(一)取得公路、水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豁免部分科目的人员在登记时,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注册要求的,应当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注册。应试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出示入学证书和有效证书。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地域原则进行考试登记。
第九条 考试点原则上在大学、中学或者中央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和省会城市的指定的高考学校设置。
监理工程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参加考试工作(包括命题、考试、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加或者组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聘者必须遵守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密工作,从试题的制定到使用,严格防止泄露秘密。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在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应当按照处理违纪行为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原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限应当延长,有效期限按照四年管理。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的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工程监理的个案分析,符合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分别对建筑工程和建筑工程目标进行合同管理。建筑工程监理的控制、案例分析。
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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