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水水质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规定了海域各类适用功能的水质要求,包括水质分类与水质标准、水质监测方法以及混合区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二)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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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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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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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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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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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 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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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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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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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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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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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区规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