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环境保护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03年9月1日以前,长期在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博士学位,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9年;
(2)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硕士学位,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12年;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15年;
(4)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大学专科学历,累及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20年;
(5)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25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1)担任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满3年,且完成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相关项目3项及以上。
(2)获得核安全相关专业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3)获得2项及以上核安全相关专业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论文与专著: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核安全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核安全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03年11月17日-21日
申报地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周振敏(68717207)
三、申报材料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可从北京市人事局网站www.bjp.gov.cn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bjepb.gov.cn 下载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项目协议及相应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核安全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在申报时,须出具各类证书的原件进行审核。)
(三)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考核认定人员的审核、申报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于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的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下载)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