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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6年城市规划师7月16日-25日报名

关于做好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晋建办综函〔2013〕503号

 

  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4号)精神,现将我省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20日举行,考点全部设在太原市。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组织工作和报考人员网上上传照片信息进行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工作,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有关考生的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各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规定,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3.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且1999年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且1999年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报名工作安排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查询信息、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于7月16日—7月25日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 )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红底)。续考人员必须填写档案号。填写信息时务必认真阅读考试文件并遵守报名协议。

  报考人员须谨慎填写报名信息,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如有差错,责任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提交两个工作日后可登陆原报名网站查询照片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方可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二)报名资格审查

  1.各初审部门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于7月24日—7月30日,持《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签字确认,然后交于本人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将本单位报考人员信息汇总后,到所在地初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初审。

  首次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报考人员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证明一份(附件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3和4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全部科目)” (附件3)或“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免试部分科目)”(附件4)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续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各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本人往年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或山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的成绩通知单。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全部科目)”或“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免试部分科目)”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审查

  各初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申报材料加盖原件审核章(审查人须签字)后,按下列目录要求统一整理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

  (1)报送函一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全部科目)”和“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免试部分科目)”各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3)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依据汇总表顺序每100份报名表胶装成一册,加装白色封皮和目录(见附件5),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留存归档。另一份报名表汇同第4条所列出的每个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依据汇总表顺序排列交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待报名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初审部门收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4)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报考人员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证明一份。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3和4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一份。

  初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8月5日—8月7日。为保证审查工作有序进行,各初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省厅报送材料。具体安排如下:

  8月5日:太原、大同、运城

  8月6日:朔州、吕梁、忻州、阳泉

  8月7日:临汾、晋中、晋城、长治、

  省厅资格审查结束后,各初审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有关报考人员及所在单位。如报考人员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各初审部门应在本部门接收终审通知单起3个工作日内将报考人员的申述说明材料统一上报至省厅。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放弃申述。

  (三)初审部门报送《资格考试报名表》

  各初审部门应在省厅资格审查结束后的当天持移送函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并将移送函交回省厅。

  (四)网上交费

  报考人员于8月12日—8月16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需通过网上银行交纳考试费用(包括报名费、考试费、考务费)。未按时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放弃报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46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应缴纳下列费用:

  1.报名费

  每人10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取。

  2.考试费

  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城市规划实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代国家收取。

  3.考务费

  每人每科50元(其中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

  需领取缴费发票的报考人员可于10月16日—10月18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到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办事大厅领取(地址: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302房间)。

  (五)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考前一周(即10月15日起)登录原报名网站自助打印准考证,不再另发。

  四、考试时间安排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考试科目与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9日 上午0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应考注意事项

  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五、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全部2个应试科目为合格。

  六、纪律要求

  (一)考试报名工作要严格执行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条件,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该执业资格。如已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则依法注销执业资格证书。对于从业证明不实的,将追究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各初审部门把关不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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