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设立了许多行政许可证,如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都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依法把关并加强监督检查。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
对于轻微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能直接责令立即排除;
对于严重的事故隐患,可能责令立即排除,如立即排除难以做到的,可能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器材等。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8.及时报告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事故既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尽职责。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服从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指挥部门的指挥,协助政府做好人员的疏散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这是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